校長工作職責 |
校長是學校負責人,受理事會授權負責主持學校的教育、教學和行政管理等工作。 一、全面主持全校行政工作,確定全校性工作措施,主持校務會議。 二、制訂學校發展規劃和學期工作計劃,并組織實施檢查和總結規劃(計劃)完成情況。 三、努力學習黨的方針、政策,學習行政管理知識和先進的教育理論,改革創新,不斷提高政策水平、業務水平和管理學校的能力。 四、信任、關心并依靠教師和職工,充分調動他們辦學的積極性,支持他們的工作,關心他們的思想、生活和身體健康,努力提高教師隊伍的政治素質、文化素質、道德素質和業務素質,形成一支以骨干教師為中心的教師隊伍。 五、領導和管理學校的教學工作。合理地組織安排教學人員,保證教學計劃得到落實,提出教改和教研的意見,深入課堂,深入教研組,深入研究,逐漸形成學校教學特點,不斷提高教學質量。 六、領導和組織學校的思想教育工作,搞好精神文明建設,重視通過教學和各種活動進行思想教育,改進思想教育工作方法,使全校教職工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,充分發揮教師的示范作用。 七、督促有關部門和教職員工抓好教育教學的衛生監督,合理安排學生的作息時間,保證學生健康成長。 八、美化、綠化、凈化學校環境,堅持勤儉辦校的方針,積極改善辦學條件,搞好教職工的集體福利,管好校舍、設備和經費。 九、重視家長工作,辦好家長學校,指導好家庭教育,實現家庭教育與學校教育同步,共同搞好學生的教育工作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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