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職工管理制度 |
1: 學校教職工享有《教師法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,同時應履行《教師法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。 2: 教師應自覺按《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》嚴格要求自己,熱愛祖國,獻身教育;鉆研業務,教書育人;熱愛學生,誨人不倦;遵紀守法,團結協作;儀表端莊、言談舉止文明;以身立教,為人師表。 3: 教師應具備良好師德,自覺做到不講教育忌語、不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、不擅自收費、不向學生推銷商品、不接受家長的吃請、不參與黃賭毒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動。 4: 嚴格執行崗位規范,切實做到認真備課,認真上課,認真布置和批改作業,認真輔導,認真評價學生。年初有工作計劃,月月有專題小結,年終有工作總結。 5: 學校根據發展規模需要進行崗位聘任,學校與教師簽訂聘用合同。 6: 學校依法保護教師的合法權益,保障教師享有國家政策規定的待遇,創造條件,不斷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待遇。 7: 學校鼓勵教師在職參加學歷進修、學術研討以及其他各級各類繼續教育。 8: 學校每學年從德、能、勤、績等方面對教職工進行客觀、公正的考核評價。 9: 對教育教學、培養人才、教學教研、教學改革、學校建設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,參照學校獎勵制度予以表彰和獎勵。 10: 對工作失職,造成嚴重影響和后果,違反《教師法》和《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》,違反規章制度的教職工,依照有關規定予以批評教育和處分。 11: 教職工對學校侵犯其合法權益和對學校作出的處分不服,可以向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。 12: 積極開展教職工文體活動,按有關規定定期組織教職工進行體檢。 13: 學校依法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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